杭州市休闲发展促进会

杭州市休闲发展促进会章程

(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促进会的名称:杭州市休闲发展促进会(英文为The Association for Hangzhou Leisure Development,简称AHLD)。以下简称促进会。

第二条  由杭州市文化旅游部门、旅游特潜行业协会、特色休闲示范点企业和在杭从事旅游休闲领域的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行业媒体等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地方性、联合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促进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休闲行业学术界、文艺界、企业界、媒体界等单位和个人,充分发挥社会团体联系党和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当好党和政府的参谋助手,有效运用杭州的旅游休闲载体,加强与国内外休闲事业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开展具有杭州特色的“让我们生活得美好”的休闲发展理念和运行机制的研究与实践,大力促进杭州文化旅游休闲产业的融合发展,全面提升杭州旅游休闲城市的软实力和竞争力,强化和推广杭州的休闲生活品牌,引导市民和外来游客的休闲生活,为杭州打造“国际重要的旅游休闲中心”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促进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促进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杭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杭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杭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杭州市拱墅区小河路480号7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促进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文化旅游休闲产业调查研究,对文化旅游休闲领域和产业状况、发展趋势等进行统计分析,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为杭州文化旅游休闲发展的规划与研究提供学术支持。

(二)参与休闲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制订和组织实施工作,参与制定、修改休闲有关质量、技术、经济、管理等标准和规范,并协同组织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经有关部门同意,组织开展与文化旅游休闲领域和产业相关的国际交流、合作与人才培养,促进文旅休闲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四)参与行业调查研究、制定文化旅游休闲行业标准,根据休闲发展动态与趋势,发布文化旅游休闲指数。

(五)开展杭州文化旅游休闲生活方式、文化旅游休闲产业品牌推广工作。

(六)组织开展文化旅游休闲产业相关技术、人才引进、管理和培训。

(七)策划组织和承办文化旅游休闲产业相关研讨、论坛、展览、会议、赛事、演出等活动。

(八)编辑出版本会会刊及休闲产业宣传品、出版物;

(九)推进杭州文化旅游休闲产业的信息和网络工作,建立文化旅游休闲产业信息化网络平台。

(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

第七条 本促进会的会员包括团体理事会员与个人理事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促进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促进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促进会的意愿;

(三)在本促进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心文化旅游休闲行业的公益事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或提供会员证明。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促进会活动,接受促进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促进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出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参加本促进会组织的会员活动;

(五)会员的科研成果、论文专著、艺术作品等在促进会的刊物上优先发表;

(六)获得本促进会服务的优先权。

(七)提请促进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章程;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维护本促进会的合法权益;自觉遵守行规行约,诚信经营;

(四)按期缴纳会费,自愿提供资助;

(五)向本促进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促进会组织的活动;

(七)协助促进会解决会员间及会员与其他机构间的争议与问题;

(八)完成促进会交办或委托的工作;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地位,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经营,侵害其他会员或者其他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促进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脱离本行业、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不履行会员义务2年的,作自动退会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促进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会员除名;

(四)促进会的解散与清算;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制定会费标准;

(七) 确定促进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经理事会决议可采用通讯方式(电话、传真、邮寄、网络)召开。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理事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员大会。理事会员大会作出的决议须经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对第十五条(一)、(二)、(三)、(四)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促进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秘书长的聘任;

(三)筹备召开理事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促进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促进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员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经会长会议或秘书长会议提议并讨论同意,本会常务理事可以在本会承担经常性工作。常务理事有权向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直接提出意见和建议。3名以上常务理事共同提出的议题,秘书长办公会议应进行商议。若必要,可以召开会长会议商议,并邀请提出建议的常务理事参加。

第二十六条  本促进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促进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促进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促进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促进会的全面工作;

(二)负责本促进会重要工作的研究决策,并根据具体情况,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研究;

(三)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研究促进会每年工作计划;

(四)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代表本促进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条 本促进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促进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促进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所收取会费的使用情况须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促进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促进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促进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促进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促进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促进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促进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促进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促进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促进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促进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促进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除清算外的其它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促进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促进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促进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四十九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9年3月2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促进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